咨询热线:182-8609-6284

您所在的位置: 贵阳文廷杰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文廷杰律师 文廷杰律师,男,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在获称“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在实践中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厚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经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文廷杰律师

手机号码:18286096284

邮箱地址:1219629790@qq.com

执业证号:15201201810037143

执业律所: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贵阳市喷水池中华北路2号邮政大楼17楼 

成功案例

合同违约案例分析

一、合同违约案例分析

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实际违约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1、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

(1)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

(2)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

(3)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4)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5)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二、违约处理方式

(一)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三)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四)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21 www.tzd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贵阳市喷水池中华北路2号邮政大楼17楼 

手机号码:1828609628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